一、 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二、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质量问题常见的成因
1. 边坡支护事故
(1)设计方案不合理、基坑降水措施不到位、土方开挖程序不合理等。
(2)边坡顶部堆载超过设计要求,边坡锚杆深度不足或预应力张拉过早且不到位,孔内水泥灌浆不饱满、边坡监测不到位等造成边坡塌陷。
2. 防水工程问题
(1)防水材料的质量未达到设计、规范的要求,在使用中出现严重渗漏。
(2)防水工程交叉施工时成品保护不到位,材料等未按要求堆放导致防水层被破坏。
(3)防水工程未按施工方案、工序、工艺要求进行施工,造成严重渗漏。
3. 管理事故
(1)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排顺序不当,造成质量问题和严重经济损失。
(2)施工人员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致使构件或预埋件定位错误。
(3)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序、工艺标准要求进行施工,造成经济损头。
(4)对进场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不按规定检查验收、存放、复试等,造成经济损失。
(5)未尽到总包责任,导致现场出现管理混乱,进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