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及《关于调整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主编单位的函》(建标标便〔2013〕6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旋转式机器基础、往复式机器基础、冲击式机器基础、压力机基础、破碎机和磨机基础、振动试验台基础、金属切削机床基础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扩展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相关动力机器基础设计的强制性规定;2.对动力机器基础设计的基础资料和地基动力特性参数进行了补充和明确,对不利场地条件动力机器基础的设计提出更严格的要求;3.完善了旋转式和往复式机器基础设计的条文,对振动计算和构造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增补;4.扩大了冲击式机器和压力机基础的适用范围,增补了相关的设计方法;5.增加了液压和电动振动台基础的设计内容;6.修订了部分动力机器的公称压力等表征振动荷载特性的适用范围;7.修订了各类动力机器基础相关振动计算、构造要求等规定,删除了部分不适宜的设计规定。
强制性条文
3.1.10 当动力机器基础的振动不满足人员健康、生产过程、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容许振动标准及影响建筑物的长期使用寿命时,应采用隔振措施。
3.3.1 动力机器基础底面的平均静压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ρ≤αvfa (3.3.1)
式中:p——对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的平均静压力值(kPa);
αv——地基承载力的动力折减系数;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3.3.6 动力机器基础的振动响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u≤[u] (3.3.6-1)
v≤[v] (3.3.6-2)
α≤[α] (3.3.6-3)
式中:u——基础上控制点的振动位移;
v——基础上控制点的振动速度;
α——基础上控制点的振动加速度;
[u]——基础的容许振动位移;
[v]——基础的容许振动速度;
[α]——基础的容许振动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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